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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准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

  • 来源:
  • 发布时间:2019-12-24

精准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

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,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、第一职责。党的十九大以来,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政治担当,坚持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,深化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切实做到监督常在、形成常态。为进一步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运用“四种形态”,做到敢于监督、善于监督,提高日常监督质效。

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了今年前三个季度的监督检查、审查调查“成绩单”。1至9月,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124.9万人次。其中,运用第一种形态(党内关系要正常化,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,让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成为常态)批评教育帮助85.4万人次,占总人次的68.4%;运用第二种形态(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)处理29.8万人次,占23.9%;运用第三种形态(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)处理4.8万人次,占3.8%;运用第四种形态(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)处理4.8万人次,占3.9%。

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。“四种形态”贯通规、纪、法,兼具教育警醒、惩戒挽救和惩治震慑功能。在实现监督全覆盖基础上,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职能,抓早抓小,防微杜渐,填补从好党员到“阶下囚”、从好的公职人员到“阶下囚”两个方面监督的空白,解决党员干部不违法就没人管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有人管、职务违法无人问等问题。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不断深化标本兼治,既惩处极少数违纪违法者,更注重在履行监督职责中体现严管厚爱,教育帮助绝大多数同志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。

党的十九大以来,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中运用第一种形态人次数量和占比持续增长,体现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职能职责,不断做实做细监督这一基本职责、第一职责。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严起来、做起来、做到位,敢于监督、善于监督、规范监督,监督更加聚焦、更加精准、更加有力。

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。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,必须一以贯之、坚定不移把“严”字长期坚持下去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,深化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,一体推进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,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。